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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16日。
●除息日:2005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22日。
一、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4月22日召开的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0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2004年底股本17,087.33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0.5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8,543,665.00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82,047,560.00元,结转2005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派送现金红利的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16日,除息日为2005年6月17日,红利发放日为2005年6月22日。
四、派送现金红利对象:
截止2005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送现金红利具体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中个人投资者由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2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0.01元/股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10股派发0.40元;机构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2、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国有股、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753-3327282 、3337589
传真:0753-333854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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