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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9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5)济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结果:
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2、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1995年12月8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均由公司负担。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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