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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81 股票简称:太化股份 编号:临 2005-009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5年 6月 29日
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名,均为非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数 2359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73%。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代董事长邢亚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04年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04年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赞成 23593.6 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4年度报告及 2004年度报告摘要。
本项议案,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4、审议通过了 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4 年度公司实现净
利润 48,963,400.82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积
金 4,984,992.23元;提取法定公益金 2,492,496.12元;加上期初未分
配利润 92,136,493.91元,本期可供分配利润共计 133,622,406.38元。
经本公司 2005 年度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公司拟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58,906,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 7,178,120元,公司 200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项议案,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本项议案,赞成 483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关联交易方股东回避)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和正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 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8、审议通过了控股股东太化集团推荐的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选举邢亚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选举魏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选举孟庆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选举胡向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选举刘昌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选举赵英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选举王新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选举魏南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选举程国霖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选举李国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 23593.6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选确定就职前,作为第二届独立董事仍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结果及所通过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 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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