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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意见函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审议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认为该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保护流通股东利益,如在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上为流通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类别表决,安排实施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操作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本人认为,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符合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解决了公司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协同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总之,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在方案表决和实施过程中,将采取多种措施更好地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方案的表决采用各类股东分类表决的方式,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同意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月梅、齐湘泉、张大壮
二○○五年 十 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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