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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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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fanlitou 发表于 2021-9-18 00:00:00 浏览:  4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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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1.《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经核查,本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行权条件、行权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中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的议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或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在2020年基础上,2021-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30%、60%、90%,或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30%、60%、90%的考核目标,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实强尹伟蔡翘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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