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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琼山民保字第15号),因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28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到期日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户B882658895)所持有的本公司7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冻结期限从2005年3月10日至2006年3月9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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