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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光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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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光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小燕 发表于 2005-6-3 00:00:00 浏览:  3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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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存在新的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05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二名,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70.9048万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0人 ,代表股份0万股;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二人,代表股份7570.9048万股,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刘革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王劲松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转让本公司现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红河光明酿酒有限公司股份5178.6万股中42.86%的股份的议案,即:分别与开远汇力贸易有限公司、红河新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现持有的红河光明酿酒有限公司的股份5178.6万股中的28.57%即1479.6万股转让给开远汇力贸易有限公司 ,转让价款1645.67万元;将本公司持有的红河光明酿酒有限公司的股份5178.6万股中的14.29%即739.8万股转让给红河新力商贸有限公司,转让价款854.33万元。上述两项转让款共计 2500万元(溢价280.6万元)。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70.9048万股,同意的7570.904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 弃权的0万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刘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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