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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与协商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建工)受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的书面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刊登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通过走访投资者、网上路演、投资者座谈会、电话咨询、电子邮件、传真、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和沟通,投资者就方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公司在总结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了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的意见,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维持不变,具体如下:
一、执行对价安排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向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4股股份,作为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对价。以上股份支付完毕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的权利。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1)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上海建工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2)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至少在所持有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的四年内保持对上海建工的绝对控股(持股比例保持在51%以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13日复牌。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5年9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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