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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于2005年5月27日披露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需作如下补充: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国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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