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诉讼受理时间:2004年10月
诉状送达时间:2004年10月20日
受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本公司接到起诉状,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一汽东光离合器厂物资经销公司(本公司改制前挂靠企业)欠其货款1,793,270.85元(诉讼标的后改为1,693,270.85元),要求第一被告偿还货款,并以我公司是第一被告的主办单位为由,将我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我公司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告申请受理法院冻结了我公司银行存款1839000元。(上述情况已在2004年度报告中披露。)
本案于2005年4月开庭审理,本公司及第一被告参加了庭审。
三、判决情况
2005年7月26日一审判决寄达我公司:判"被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人民币1693270.85元,并支付2003年11月23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违约金。"(判决情况已在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一审判决下达后,第一被告递交了上诉状,但因第一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一审判决生效。我公司因不掌握第一被告与原告交易的证据(第一被告的上诉状中也未提供新的实质性的证据),没有上诉的充分依据。2005年9月6日,本溪市南芬区法院执行一审判决,划走我公司银行存款1,989,221.91元,其中本金1693270.85元,违约利息231487.06元,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保全费三项计43864元,执行费等20600元。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1,989,221.91元,将直接减少公司利润。为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公司拟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本案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7日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