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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5年 9月修订稿)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依照本规则进行。
二、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应遵守本规则。
三、公司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将
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并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出席会议登记及资格审查手续,佩带出席证准时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四、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会议依照议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
不能到会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主持。
六、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提案。
八、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九、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十、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十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需在会议上发言的,应
遵守以下规定:
(一)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小时,到大会会务组登记并填写发言单。
(二) 发言单应载明发言人姓名、出席证号码、股东代码、代表股权数等内容。
(三)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出示其有效证明。每
位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以提高股东大会的会议效率。
十三、由大会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大会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讨论。股东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的修正案。
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终止讨论。
十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十六、股东大会决议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通知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只对会议通知所列示的提案进行审议,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当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需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公司还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十八、公司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九、公司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公司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别选举。
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所持有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或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十、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十一、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二十二、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二十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关联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应进行专门统计;上述情况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二十四、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二十五、会议主持人可以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决定中途休息。
二十六、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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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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