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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刚李备战胡旭东2021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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