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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科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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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科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梦醒 发表于 2005-6-17 00:00:00 浏览:  3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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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01年 12月 29日公司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 2005

年 6月 16日召开的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 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条 控股股东所具备的条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有现场表决、通讯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等方式。

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多种方式表决时,同一股东只能选择以

一种方式投票,同一次股东大会上,同一股东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投票的,以相关规则认为有效的投票方式为准。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召开一般应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在议案较少,议题简单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以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对以下事项,除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还

应由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100%现金认购的

除外);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

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值20%以上;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社会公众股股东分类表决的其他事项。

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应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上分别进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时,除提前三十天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外,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除现场投票表决外,还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以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

全文进行公告,并公告参加表决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单的格式等。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账号、股东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表决时间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到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辨认、不在规定时间送达的或因任何其它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二节 股东年会

第十八条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股东年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

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

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程序。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征集代理投票权,代理投票权的有效期限只能及于该次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多种表决方式的情况下,除非委托人指明表决方式,否则代理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进行代理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五条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

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定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

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股东亲自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代理投票权,代理投票权的有效期限只能及于该次股东大会。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多种表决方式的情况下,除非委托人指明表决方式,否则代理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行使代理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以登陆该投票系统的用户名所对应的证券账户持有人为出席股东。

第三十二条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

出席股东大会,但大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并且不享有提案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股东登陆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视为履行了会议登记程序。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股东以书面方式将遗失证券账户和密码(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的事实通知公司的,公司应拒绝承认以该证券账户名义(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进行网络投票的效力,该股东可以现场投票或其他方式行使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

予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

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节 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

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

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提议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

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 董事会应当聘请有律师,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条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

应当聘请律师,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出本次股

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项的新的提案;对原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

十五天的间隔。

第五十五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第五十六条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七条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股东年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临时提案应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否则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五十八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

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

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五十九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十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涉及增发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需要报送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的临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

第六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

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二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十五条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等多种方式表决的,应合并计算各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纪录。

第七十六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七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八十一条每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对第十六条所列事项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参加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八十三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有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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