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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李凤英、钟秀芳、李松彬及其全资子公司西藏阿里地区辰宇矿业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事项,有利于公司新能源材料领域的延伸发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俞乐平、尹大强、何品晶2021年0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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