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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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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9-25 00:00:00 浏览:  4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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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3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邮编:350001传真:86-591-87530756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UJIAN JUNLI LAW FIRM
地址 ADD: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邮政编码 P.C:350001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君立顾字第104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899927)和林煌彬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810068022)参加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1年9月8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
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70633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91229485股)的24.685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1年9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22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91229485股)的0.032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021年9月24日上
午9时15分至9时25分、9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及2021年9月24日9时15分至2021年9月24日下午15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9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9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9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9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9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9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9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79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弃权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常晖林煌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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