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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层向子公司增资
用于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客观、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逐层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层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将通过逐级向子公司增资的方式,逐级分别向河北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保定隆达铝业有限公司、隆达铝业(武汉)有限公司增资21400.00万元,由隆达铝业(武汉)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将配套募集资金21400.00万元投入“新型轻量化铝合金材料制造项目”。上述增资事项有利于促进本次募投项目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本次增资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使用募集资金逐层向子公司增资并用于募投项目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逐层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立三唐炫李量2021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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