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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拟选聘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选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上述事项的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刚李备战胡旭东202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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