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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30日在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5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绥芝先生主持。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 名,代表股份数为119,479,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1%;其中,与会非流通股股东13名,代表股份数119,320,422股;与会流通股股东7名,代表股份数159,377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2、《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3、《独立董事2004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4、《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及2005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5、《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2004年末总股本199,4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9,944,750.00元,剩余72,029,341.85元滚存至下次分配。本次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6、《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7、《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报酬的议案》: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8、《关于住房补贴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9、《关于接受鹏程储运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958,679股。
同意:15,958,6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其中,非关联流通股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3,522股,同意43,52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非关联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915,157股,同意15,915,15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非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议案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1、《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4、《关于选举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濮学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结束之日。
同意:119,479,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59,377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刘向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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