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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本次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系公司日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后确定,定价公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晓周毅马涛2021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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