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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股份:关于大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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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股份:关于大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1-9-29 00:00:00 浏览:  5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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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8证券简称:高乐股份公告编号:2021-046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大股东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乐股份”)于近日收到公
司大股东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辉实业”)的函告,新鸿辉实业与赖星宇先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终止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相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2021年9月2日,新鸿辉实业与赖星宇先生及海通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新鸿辉实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08384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二、本次协议终止情况
由于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办理相关股份转让手续,经友好协商,新鸿辉实业与赖星宇先生及海通证券决定终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
三、终止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公司2021年9月3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普宁市新鸿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载的持股变动事项未实际发生,故该权益变动报告书未生效。新鸿辉实业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鸿辉实业持有公司股份115584101股,占公司总股本12.20%。本次终止股份转让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1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终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协议终止转让后,新鸿辉实业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备查文件
1、新鸿辉实业出具的《关于终止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29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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