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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微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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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微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1-9-28 00:00:00 浏览:  4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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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止授予日)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首次授予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27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9.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24名激励对象授予1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⒛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
监事签署:朱伟英
⒛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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