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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3证券简称:瑞丰高材公告编号:2021-069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59号)同意注册,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4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340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含增值税)5300000.00元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收募集资金为334700000.00元已于2021年9月16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6551669.8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3448330.19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17日出具了《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1)第9563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也可称“甲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丙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二”)、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五”,乙方一、二、三、四、五可合称为“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监管协议签署日存储情况如下:
序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户名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号开户银行金额(元)年产6万吨生物可山东瑞丰高分子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15250101040035845170000000.00降解高分子材料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沂源县支行
PBAT 项目年产6万吨生物可山东瑞丰高分子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160300812920030812550000000.00降解高分子材料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沂源支行
PBAT 项目年产6万吨生物可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
358801010010022224150000000.00降解高分子材料料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PBAT 项目年产6万吨生物可山东瑞丰高分子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24034486348250000000.00降解高分子材料料股份有限公司司沂源支行
PBAT 项目山东瑞丰高分子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537050163734100001179147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沂源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1)甲方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250101040035845,截止2021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1700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PBAT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03008129200308125,截止2021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PBAT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乙方三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88010100100222241,截止2021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PBAT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已在乙方四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40344863482,截止2021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 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 PBAT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5)甲方已在乙方五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50163734100001179,截止2021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147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镭、胡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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