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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科技:关于航发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部分决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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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科技:关于航发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部分决议的独立意见

梦醒 发表于 2021-9-30 00:00:00 浏览:  5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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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关于航发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部分决议
的独立意见
致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
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中国航发哈尔滨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发哈轴”)
8.3334%、3.3333%、3.3333%的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航发哈轴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定价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司放弃该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不影响公司在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杨育武先生、丛春义先生、熊奕先生、吴华女士均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
二、个别董事候选人之独立意见经控股股东——中国航发成都发动机有限公司提名,并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对候选任人任职资格审议通过,将赵岳作为董事候选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真审阅了赵岳的个人履历等资料。
我们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程》、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的情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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