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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14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14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98.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康斌生张宇锋谭宪才
日期:2021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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