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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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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9-29 00:00:00 浏览:  4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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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2021年9月14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701881192股,其中有效表决股份575881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6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697458420股,其中有效表决股份571458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6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442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0%;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7名,代表41812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71852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3004%;反对4028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6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784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3645%;反对4028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63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李大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李大鹏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2.02选举王军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王军华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2.03选举朱晓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朱晓宁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3股,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2.04选举郑洪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郑洪伟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2.05选举吴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吴翔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2.06选举黄青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黄青琴女士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张汉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张汉玉女士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3.02选举杨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杨雄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3.03选举沙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沙辉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01选举胡成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胡成春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4.02选举钟小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钟小萍女士当选,同意股份数575068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59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1000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涉及需适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使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计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强律师雷丹丹律师徐雪桦律师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电话:021-52341668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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