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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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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1-10-8 00:00:00 浏览:  4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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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八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途径发布公司经营信息,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述机构和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检查,发现有关信息涉及公司经营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删除信息,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应与
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附件2)或由公司向其出示《保密告知书》(附件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节能国祯公司代码:300388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
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身份证号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内幕信息所登记人(注5)
知情人姓码/企业(注2)信息时间时地点息方式处阶段(注4)登记时间
名/名称代码(注3)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2保密协议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人):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
鉴于,1、甲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
2、因工作需要,乙方在甲方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有机会获取该等未公开信息,而成为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贯彻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甲、乙双方就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涉及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及数据。
第二条乙方对其知晓的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相关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第三条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乙方有义务向因工作需要而有机会获得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其他知情者传达前述第二条中的各项规定,提醒其自觉遵守。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
日期:附件3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节能国祯”)
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贯彻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有机会获取该等未公开信息,成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
本告知书所称“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涉及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及数据。
节能国祯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相关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节能国祯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同时,有义务向因工作需要而有机会获得节能国祯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其他知情者传达前述第二条中的各项规定,提醒其自觉遵守。
节能国祯已尽告知义务,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述告知内容之行为,将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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