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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赛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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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赛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基友 发表于 2021-10-9 00:00:00 浏览:  5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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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调整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60.00元/股调整为59.20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0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0月8日,同意以59.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1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吕发钦、陈初升、张冰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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