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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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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陌路 发表于 2021-10-12 00:00:00 浏览:  3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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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7证券简称:恒泰艾普编号:2021-148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泰艾普”)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0日15时,以通讯方式召开。2021年9月30日,董事会收到程华、朱乾宇两位独立董事发来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函》和《关于解除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所持部分股份表决权限制的议案》,提议于2021年10月8日召开董事会,因相关资料尚未完备,2021年10月8日公司证券部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案》等资料。董事会会议时间为10月10日下午15时,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此次临时董事会议需提前3天收到董事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包笠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4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所持部分股份表决权限制的议案》“此前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10日曾发出《关于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所持有公司部分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认为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在2020年8月5日增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即35605663股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152股至35605815股股票,持股比例超过了5%,已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增持至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于2021年9月1日向公司董事会发送解除相关股份表决权限制的告知函并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到前述函件后,董事会再次综合北京监管局作出的《关于对硕晟公司、李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民终7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等情况,反复慎重讨论,认为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仅所持180069股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其余股份的表决权并不应受到限制,现决定仅保留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180069股股份的表决权限制,同时解除对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其余股份的表决权限制”。
六位董事同意上述议案,马敬忠、包笠、李万军、张福青四位董事弃权,弃权理由为“本次判决书只是针对当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判决,判决无效的是孔晓丽董事当选,作为董事本人会尊重其效力。但该判决并未直接确认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5%以上表决权的效力,作为董事无法判断是否应通过董事会的形式解除其限制。故投出弃权票。”该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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