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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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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1-10-13 00:00:00 浏览:  6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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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二0二一年十月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99号国金中心30楼 Add : Layer 30 IFS 99 Road Zhongshu WuxiChina邮编:214000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 P.C :214000 Website : www.yingkelawyer.com电话:0510-81833288 传真:0510-81833287 Tel : 0510-81833288 Fax : 0510-81833287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德威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威新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在江苏省太仓市华苏中路1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6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由公司2021年9月1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3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太仓市华苏中路15号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建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9:15至2021年10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名,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3/6法律意见书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14144189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34%。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人数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9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1816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1%。其中:中小投资者人数为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1816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101%。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562349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35%。其中:中小投资者人数为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1816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101%。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因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仅一名,故本次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和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4/6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会议对所有议案进行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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