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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6证券简称:晶盛机电编号:2021-056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4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20 元,共计募集资金132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03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2997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39.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9731.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2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晶环电子增资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晶瑞电子增资的议案》,为促进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000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晶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环电子”)用于实施“年产 2500 万 mm 蓝宝石晶棒生产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7000
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浙江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电子”),用于实施“年产1200万片蓝宝石切磨抛项目”。
1近日,晶环电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呼和浩特金桥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晶瑞电子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杭州高新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具体账户情况如如下:
开户名称开户行账户内蒙古晶环电子材料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152471557572限公司浩特市金桥支行浙江晶瑞电子材料有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571910685510302公司高新支行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晶瑞电子日前已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晶环电子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支行及保荐
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中,公司与子公司晶环电子或公司与子公司晶瑞电子称甲方,中行呼和浩特金桥支行或招行杭州高新支行称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称丙方。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晶瑞电子已在招行高新支行开设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1910685510302,截至2021年9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200万片蓝宝石切磨抛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晶环电子已在中行呼和浩特金桥支行开设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2471557572,截至2021年9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2500 万 mm蓝宝石晶棒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搏、郑凌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15日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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