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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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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1-10-16 00:00:00 浏览:  6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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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电话:(862785620999)传真:(862785782177)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邮政编码:430000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2021年9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1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0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望京商务区 4、5 号地保利国际广场 T1-29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京南女士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73418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9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1人,代表公司股份73388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85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人,代表公司股份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3%。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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