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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4号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出售北京房产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48 号 3 号楼 18 层 21A 的闲置房产出售给
自然人张白玉,交易价格为1300万元,处置收益为731.6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2.21%,2021年3月已完成房产过户并收到全部价款。你公司未就上述交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7.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1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10月15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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