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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5号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先后于2021年8月20日、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你公司与关联方斯凯孚集团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168.70万元、2931.63万元、3118.62万元、2783.38万元、2142.44万元,占交易发生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2%、2.50%、2.75%、2.47%、1.85%。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8月20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1特此函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10月15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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