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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12001号;
张磊,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郑召伟,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荣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孙淑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20日,美晨生态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18年2月至11月,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非经营性占用美晨生态资金累计发生额33640万元,其中通过供应商预付款项占用30240万元,直接划转资金占用3400万元,期间日最高占用金额29025万元。张磊已于2018年11月12日前全部归还占用资金本金,于2021年4月9日支付相应利息386.27万元。
—1—美晨生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美晨生态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0
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
美晨生态时任董事长郑召伟、时任总经理李荣华、时任财务总监孙淑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美晨生态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郑召伟、
时任总经理李荣华、时任财务总监孙淑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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