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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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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10-18 00:00:00 浏览:  3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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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表决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提请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原则,价格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快速回笼资金,加速公司化工新材料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更加专注于主业发展,从长远看来明显有利于公司发展,最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王德建王娟王新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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