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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环城北路6号;
孙军,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许蔚,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吉药控股于2021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吉药控股未—1—按规定及时披露其及子公司部分债务涉诉情况,涉及金额63406.22万元,占吉药控股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16%。
吉药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的规定。
吉药控股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孙军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对吉药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吉药控股总经理许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吉药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孙军,总经理许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
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2—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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