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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1、《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市场形象维护,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回购方案。(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锦梅张连起凌震文尹世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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