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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王辉,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刘健,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才君,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腾,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建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任刚要,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钱小鸿,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经查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曾用名“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银江技术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自查说明》,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集团”)存在通过资金往来、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形式占用银江技术资金的情况。其中,2018年度累计发生金额50398万元,累计偿还金额45398万元,2018年年末占用资金余额5000万元;2019年度累计发生金额
97657.4万元,累计偿还金额84335万元,2019年年末占用资金余额18322.4万元;2020年1-9月累计发生金额71725.41万元,累计偿还金额90047.81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2日,本金及利息均已偿还完毕。
此外,2018年至2020年期间,银江集团控制银江技术参股的杭州银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向特定项目投资,再由被投资方将资金转入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从而间接占用本息合计21461.73万元。截至2021年4月12日,银江集团通过产业基金对银江技术的间接资金占用已全部消除。
银江技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2—银江技术控股股东银江集团,实际控制人王辉、刘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
条、第4.3.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
银江技术董事长陈才君、总经理王腾、财务总监任刚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
银江技术时任董事长吴越、时任总经理章建强、时任财务总监钱小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王辉及刘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才君、时任董事长吴
越、总经理王腾、时任总经理章建强、财务总监任刚要、时任财—3—务总监钱小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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