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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副总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冯少伟先生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其能够胜任相关职责要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聘任事宜。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张宗俊、张奉军、马天平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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