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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将201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增强公司营运能力。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张锡海何俊佳彭韶兵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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