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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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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再回首 发表于 2021-10-25 00:00:00 浏览:  6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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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王银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查王银彬先生的经历及相关背景,我们认为董事会聘任王银彬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系出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王银彬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银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21年10月22日,并同意以5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7名激励对象授予9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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