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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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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牛哥 发表于 2021-10-26 00:00:00 浏览:  4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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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1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德仁傅颀周剑峰
2021年10月20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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