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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1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
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七条公司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
第八条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九条深交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公司投票简称为“达刚投票”,投票代码为“350103”。
第四章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一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二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2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有多项提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提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五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对于累积投票制的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六条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3第十七条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对于总提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提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4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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