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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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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草案)

果儿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浏览:  3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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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二章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五条规定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一致行
为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交易所备案。第八条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
(一)有形财产: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它动产
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咨询服
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等应当获取对价的服务;
(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其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独立企业之
间交易的通常条件,对公司和股东权益构成侵害的,应界定为不当关联交易。下列关联交易为不当关联交易:
(一)买卖产品、其它动产和不动产的价格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通常交易的价格条件;
(二)提供或取得劳务、服务或融资的费用、费率或利率明显高于或低于
通常标准;通常标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为同一国家、同一行业普遍采用的惯常标准;
(三)收购无形资产或变现股权的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其实际价值;实际价值可按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股权进行综合评估的价格(财产系国有资产的,该价格同时应经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依法确认);
(四)为关联人的利益而放弃商业机会、为执行母公司的决策而致使公司
从事不公平交易或承担额外的义务,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或将从母公司的利润或其它决策中得到充分补偿的,不视为不当关联交易;
(五)不积极行使对关联人的股权、债权或其它财产权利,致使公司和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所进行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
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执行回避制度。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定价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依据
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股东大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
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或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自然人股东;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
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五章董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四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公司有权撤销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五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规定的披露。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此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应明确告知该关联股东该项关联交易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关联交易议案或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当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其不应当就该议案或事项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董事不得就该关联事项授权或委托非关联董事代为表决;非关联董事也不能接受关联董事就关联事项的授权或委托而代为表决。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为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六章监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监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监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监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到有关联关系的监事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可以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可以向监事会阐明其观点,但其不应当就该议案或事项参与投票表决。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如系有关联关系的监事,不得就该议案或事项授权其它监事代理表决。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依据职责对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行使监督权,确保关
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监事会对与监事有关联关系的议案或事项做出的决议,须经非关联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公司监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监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二)监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拥有控股权的,该关联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至少应有一名监事参加,监事对该关联交易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监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向股东大会或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就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尽快予以披露。披露的内容须符合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公司前一个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过,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着变化的,公司可豁免执行本制度上述条款,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该定期报告期限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资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门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就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每一具体关联交易的归口部门有责任确保该交易往来资金的安全,禁止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公司资金。如出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公司的损失、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条公司在没有发生实质性业务或交易的情况下,禁止向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给付资金或其它财产,杜绝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
对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应按照双方协议及时履行债权债务。大股东未按协议履行债务逾期过30天,总额超过300万元,且超过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视为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如发生前面两款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董事长应在10日内签署并发出催告函,提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尽快履行债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催告函后20天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启动对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公司董事长签署冻结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相关申请文件,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对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冻结的事宜。
以占用资金总额的1.25倍为冻结总金额,以提交冻结申请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平均价格为冻结股份的计算价格,计算股份冻结的数量。
公司冻结大股东股份起2日内,将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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