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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中光防雷法律意见书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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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中光防雷法律意见书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枫叶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浏览:  3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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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21)泰律意字第1150号
2021年10月27日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中国 成都市 高新区 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1)泰律意字第1150号
敬启者: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防雷”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2019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就就公司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注销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光防雷申请实施本次调整事项的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光防雷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五)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光防雷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注销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9年股票期权
2/6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
2、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2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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