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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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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gold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浏览:  6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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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10号
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曹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曹骥于2018年11月至今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2021年9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曹骥的配偶孔海萍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股数合计11500股,买入金额合计
1003021.49元;卖出股数合计9700股,卖出金额合计880497.0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
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长曹骥的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又卖出
1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公告上述交易产生
的收益已上交公司。同时,曹骥的配偶承诺未来六个月之后再出售剩余持有公司股票的收益也归公司所有。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曹骥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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