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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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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半杯茶 发表于 2021-10-28 00:00:00 浏览:  5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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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68证券简称:晶丰明源公告编号:2021-078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晶丰明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李鹏等14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南
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5.75%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停牌之日起前六个月至《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0月12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如下:
买卖数量剩余股数
买卖主体身份买卖时间买/卖
(股)(股)
2020年12月28日买入40010880
2021年1月4日买入20011080
2021年2月8日买入64411724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11224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10724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10224
交易对方、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9724
标的公司实
李鹏际控制人、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9224
董事长、总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8724
经理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8224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7724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7224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6724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6224
2021年4月27日卖出50057242021年5月6日卖出5005224
2021年5月6日卖出5004724
2021年5月6日卖出5004224
2021年5月6日卖出5003724
2021年5月6日卖出5003224
2021年5月6日卖出5002724
李鹏买卖股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021年5月,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李鹏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于2021年6月9日与晶丰明源实际控制人胡黎强首次商议探讨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自查期内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系依赖于晶丰明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和晶丰明源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与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成功实施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不会再买卖晶丰明源股票,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如下:
买卖数量剩余股数
买卖主体身份买卖时间买/卖
(股)(股)上市公司证张漪萌2021年5月19日卖出2001800券事务代表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张漪萌出具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悉晶丰明源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时间为2021年6月9日,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自查期内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因资金需求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成功实施或上市公司宣布终
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不会再买卖晶丰明源股票,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内幕信息形成前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在晶丰明源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本次自查范围相关自查对象不存在其他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股票交易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系相关人员基于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和晶丰明源投资价值的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不构成本次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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