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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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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沐晴 发表于 2021-11-2 00:00:00 浏览:  4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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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2021-07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7日召
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追加担保,担保敞口金额合计不超过(含)人民币5亿元。其中预计为全资孙公司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聚量”)、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久实”)提供担保敞口金额分别为3.5亿元、1.5亿元。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全权负责办理担保事宜,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对相关公司的担保敞口金额进行调整和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2021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2021年10月29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公司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与西藏聚量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与西藏久实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亿元。
本次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额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0元,可用担保额度为3.5亿元;
对西藏久实的担保余额为0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5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2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5亿元;对西藏久实的担保余额为1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5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9日
注册地点: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2幢5单元2楼2号
法定代表人:邢涛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2021年9月30日
项目(已审计)(未审计)
资产总额143583.47102043.46
负债总额119561.6469465.00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118662.1668912.52
净资产24021.8332578.46
项目2020年度(已审计)2021年1-9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104963.2591927.90
利润总额6526.568521.24
净利润5920.397757.46
2、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4日
注册地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A区博达路 16号院内南门第一栋 205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慧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2021年9月30日
项目(已审计)(未审计)
资产总额29473.4534869.15
负债总额17565.4219305.79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17565.4218872.08
净资产11908.0315563.36
项目2020年度(已审计)2021年1-9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37124.3024635.70
利润总额4286.063712.91
净利润3899.433378.75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17日止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
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17日止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
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支持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具有实质控制权,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3亿元,占公司
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97%,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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