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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证券简称:易事特公告编号:2021-09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
暨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何宇先生、张晔女士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了《关
于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公司
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何宇
先生、张晔女士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或者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9402079股;其中东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78598914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3.9754%)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或者集中竞价
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811765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2.0799%;其中何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7463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374%)
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或者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474632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6374%;其中张晔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53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826%)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或者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5381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2826%。
2021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东方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减持完毕的告知函》,函告前述预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张晔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东方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已通过大宗交易与集中竞价方式减持33340724股(占公司总股本1.4366%);自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1月1日,东方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262429股,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867829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315%。因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自主行权期于2021年8月24日开始行权,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
总股本增加,导致东方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0002%。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及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均价减持股数减持比例*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
(元)(万股)(%)
2021年9月23
集中竞价
日至2021年1110.53744.62950.3208交易扬州东方集月1日团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大宗交易日至2021年98.85461.00000.1986月28日
2021年9月6
何宇大宗交易日至2021年910.351474.63290.6354月8日
2021年9月23
集中竞价
日至2021年1110.17123.20000.0531交易月1日张晔
2021年9月6
大宗交易日至2021年910.37530.61000.2286月8日合计--3334.07241.4366公司股东东方集团本次减持的股份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包括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部分)。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股份性质占总股本占总股本比股数(万股)股数(万股)比例(%)例*(%)
合计持有股份78598.914333.975477393.284833.3469
扬州东方其中:无限售
78598.914333.975477393.284833.3469
集团有限条件股份公司有限售条件股
0000
份
合计持有股份1474.63290.637400
其中:无限售
1474.63290.637400
何宇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
0000
份
合计持有股份653.81000.282600
其中:无限售
653.81000.282600
张晔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
0000
份
*注1:因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自主行权期已于2021年8月24日开始(详见公告2021-079),公司股本随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持续变动,上述减持比例及减持后占总股本比例均以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总股本
2320850976股为计算依据。
二、股东减持比例达到1%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扬州邗城大道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何宇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礼宾路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张晔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北路6号权益变动时间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1月1日股票代股票简称易事特码300376一致行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减少□?有?□无□动人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股 0 0.0002
A股 2394.0724 1.0315
合计2394.07241.0317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多选)赠与□表决权让渡□其他□?(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自主行权期行权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股数(万占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股)(%)(%)扬州东方
无限售条78598.977393.284
集团有限33.866633.3469件股份1438公司新平慧盟
新能源科无限售条17270.417270.400
7.44147.4414
技有限公件股份000000司无限售条
何思模32.00000.013832.00000.0138件股份无限售条
张晔453.810.195500件股份无限售条
何宇734.63290.316500件股份
97089.794695.684
合计持有股份41.833940.8021
5728
97089.794695.68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1.833940.8021
5728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是?□否□划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
是□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是□否□?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注2:上述减持比例及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比例均以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20850976股为计算依据。
注3:上述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尾数差异,系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与公司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的减持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该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7日上市,东方集团在本公司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和《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了如下股份锁定承诺:
东方集团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东方集团可进行减持: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2)如发生东方集团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东方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东方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东方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东方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张晔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东方集团及张晔女士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何宇先生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公司披露增持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来六个月内,何宇先生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承诺该次增持的股份自增持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何宇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治理
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2.张晔女士出具的《减持完毕的告知函》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何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张晔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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