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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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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1-11-1 00:00:00 浏览:  4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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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2号
───────────────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吴逊先,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
张宜生,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2015年,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21.59亿元,用于黑龙江省鸡西-1-平岗、恒山风电场等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披露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使用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公告,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违规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归还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余额累计达2.99亿元。根据保荐代表人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东海证券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专项核查报告》显示,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述核查报告未能如实反映前述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
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披露的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关于华仪电气2019年募集资金使用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公司保荐代表人在进行2018年度募集资金现场检查时,仅查阅了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关合同、发票、记账凭证、银行转款凭证等,未到商业银行核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与公司提供资料进行对比,导致未及时发现公司因伪造银行对账单导致募集资金被违规挪用的违规情形。同时,保荐代表人于2018年仅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违反了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定要求。
吴逊先、张宜生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持续督导具体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职-2-责,未按规定执行充分、必要的现场检查程序,导致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违规行为,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
第2.24条、第4.6条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保荐机
构随时到银行查阅募集资金专户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目前并无法规要求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时,需履行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义务。二是作为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已结束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中,已按照要求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履行必要核查程序,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具体而言,保荐代表人在2018年的持续督导中,从公司证券部获取各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并与获取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有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进行核对,未发现异常;针对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支出,对内部审批单、募集资金使用合同、发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进行了核对验证,并与公司的募集资金台账进行核对,未发现异常。三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1次,保荐代表人已按照要求履行。四是现场检查次数与是否能及时发现募集资金违规挪用等情形无逻辑上的推导关系,公司募集-3-资金被违规挪用及超期未归还情形是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进行,公司出现该问题并非保荐代表人未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所导致。
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根据公司公告,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挪用募集资金合计4.94亿元。其中,2018年涉及金额3.07亿元、2019年涉及金额1.87亿元,有2.99亿元截至目前尚未归还。同时,公司将近2亿元募集基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至今超期仍未归还。此外,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公司违规挪用募集资金中,2.36亿元募集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存在募集资金违规挪用、超期未归还、被资金占用的违规,相关事实清楚、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保荐人前期出具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未如实反映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
面的问题,信息披露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是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明确规定了保荐人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的履职手段。保荐人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时,理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履职手段,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充分地核查,及时识别存在的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准确、完整。本案中,保荐代表人称未能发现违规系公司伪造银行对账单所致,但保荐代表人只需查询银行募集资金专-4-户便可发现。保荐代表人在履职时,仅查阅了公司单方面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关合同、发票、记账凭证、银行转款凭证等。经核实,保荐代表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对实际上发生在保荐代表人出具报告之后。由此,保荐代表人依赖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资料即得出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结论,未执行充分必要的核查程序、怠于履行相关规则赋予的履职手段,其所称勤勉尽责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相关履职要求较之《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更为严格。保荐代表人在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在申辩意见中称,其对公司于2016年现场检查3次、2017年现场检查3次、2018年现场检查1次、2019年现场检查2次。据此,保荐代表人于2018年仅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现场
检查的法定要求。此外,现场检查次数虽然与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募集资金违规挪用等情形不存在直接逻辑上的推导关系,但客观上说明保荐人未能正确看待到自身履职,责任意识不到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6.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
-5-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吴逊先、张宜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全面履行应尽职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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